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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意大利商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1. 中国意大利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由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商界人士、企业家及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经选举产生的社团。
2. 本商会各项活动须遵守本章程、意大利共和国各项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本商会得到中国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承认。
第二条 商会住所
本商会法定住所地设在北京。
第三条 目的、职权
1. 本商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意大利和中国商界人士、企业家和经济组织间的贸易、工业、文化关系的发展,为此,本商会致力于:
(1)促进两国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的发展,促进与在华意资企业有联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间各种形式的经济和技术合作发展,为会员和申请人开拓合作动议并予以协助。
(2)为会员和申请人收集并提供关于中国市场发展的经济、金融、商务、社会、税收和法律方面的信息,为其提供商业机会和项目的报告,包括直接投资、技术转让、产业合作。
(3)与有关机构合作组织两国商界人士的考察、技术研讨会、有关经济问题的会议、两国的商务交流及其他有助于合作交流的活动。
(4)协助会员和申请人解决商界人士、企业家、经济组织间发生的商业纠纷,尤其是敦促他们求助于两国或国际性仲裁组织或协调机构的解决;
(5)督促两国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对有关会员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予以关注。
(6)与外交机构、意大利及外国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促进、协调、实施共同计划和活动。
(7)举办并参加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各种会议、论坛、展览、展示会和其他各种相关活动。
(8)促进意大利语教育(尤其中小学),在中国的意大利外交-领事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组织教育机构的发展提供资金。
(9)为实现这些协作目标而提出各种有益的举措。
2. 本商会为非盈利性机构。董事会决定每年盈余的用途。
第四条 会员之入会和期限
1. 商会对会员数量不做任何限制。
2. 除非本条第4款另有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商会:
(1)意大利自然人或者法人在中国境内正式设立或者投资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或实体,即便其中意大利人或者意大利相关的利益占少数;
(2)在中国境内有其经常居住地,并持有正式中国居留,且在中国境内运营意大利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不包括中国境内的中国公司),且未向商会任命其代表的,仅拥有意大利国籍的自然人;
(3)在中国境内有其经常居住地,并持有正式中国居留,且运营中国公司的,仅拥有意大利国籍的自然人;
(4)居住在其他国家的,仅拥有意大利国籍的自然人;
(5)在其他国家设立的意大利法人;
(6)非意大利自然人或者法人(不包括中国自然人或者法人)正式在中国设立或者投资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或实体;
(7)在已经加入商会并且已经向商会任命其代表的法人、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实体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就业的自然人。
3. 属于上述(1)类和(2)类的会员享有投票权。
4. 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秘书长在五[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前款条件,并提交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最终决定是否接纳其为商会成员。提交申请并不给申请人带来任何权利。五[5]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入会申请视为被批准。入会申请未获批准的,自董事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5. 法人应在申请书中任命代表其在商会行使该会员章程赋予的所有会员权利的首席代表,并有权随时以事先书面形式通知商会的方式变更其代表。变更首席代表的,法人应当及时通知商会。若首席代表还承担其他商会职务的,被任命的变更后的代表并不自动取得前任职务:商会组织内部的变更由第12.11条调整。
第五条 会员之除名和退出
1. 下列情形,会员资格终止:
(1)注销(法人,代表机构或者实体)或者死亡(个人会员);
(2)单方退会,该情形下应当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
(3)未续缴会费;
(4)因重大原因被董事会开除。对董事会的开除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10]日内,可以通过秘书长向监事会进行申诉。监事会在十[10]日内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做出裁决。
2. 在单方开除或者退会的情形下,已经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之分类
1. 会员可分为以下类别:(1)名誉会员;(2)支持会员;(3)普通会员。
2. 对中-意关系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的任命由会员全体大会决定。名誉会员免交会费,但不享有会员全体大会的投票权。
3. 支持会员是指长期对本商会做出经济贡献的会员。
4. 普通会员是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会员。
5. 普通会员和支持会员享有全体会员大会的投票权(“投票会员”)。
6. 各会员均有权向会长提出建议,会长可以决定将这些建议纳入会员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日程中讨论。
第七条 会员期限及会费
1. 会员资格有效期为自然年制一年,可续费延期,每年会费自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起可续缴;
2. 会员必须缴纳会费,必须在注册或在续约时缴纳;
3. 下一年度会费数额,应由董事会根据商会预算需求以及会员类别确定,在年度预算中列明后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4. 会费不得分配给各会员,或汇往境外。
第八条 商会财政年度及储备金
1. 商会财政年度周期以公历年计。
2. 在董事会的指导下,由财务主管和各地方社区的副会长负责,在各地方社区之间分配开展活动所需的资金。董事会每年根据秘书长编制的预算和临时预算,以及经理的贡献,决定资金的分配。
3.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公共资金账户用来保证本商会为期六[6]个月的财政支出。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届满后三[3]周内对公共资金金额与刚刚结束的半年度开支核查是否相一致并进行调整。公共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解散或其他由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特例。
4. 本商会宜持有一个独立资金账户作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本商会员工结束雇佣关系的储备金。秘书长和董事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每半年度届满后三[3]周内核查并调整资金金额,并考虑下一个半年度需要解除的所有雇佣关系。员工结束雇佣关系资金的动用仅限于本商会的员工结束雇佣关系。
第九条 组织机构
1. 意大利驻华大使为商会名誉会长。
2. 商会机构包括:
-全体会员大会(简称“大会”);
-执行董事会(简称“董事会”);
-会长;
-四(4)位副主席;
-财务主管;
-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师”)
-监事会(简称“监事”)
-秘书长。
3. 除秘书长和监事会主席外,商会所有的职务均须经选举产生。职务不得兼任。两名候选人不得隶属于同一家公司。
4.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不获取任何薪酬,亦无在中国履行其相关职责时报销费用(如差旅费等)。只有在董事会同意的预算和最大经济化的标准下的国外费用可以报销。
5. 所有职务参选的一般条件为:属于该章程第4条第2款第(1)项和第(2)项中之一种,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且是或者代表支持会员,以及具有参与商会社团活动的实际可能性并有效参与。
6. 此外,参选相关职务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财务主管必须具备与职务相关的职业背景,具有最少五[5]年担任CEO或者总经理,CFO或者行政和财务总监,或者同等职务的经验;或者具有会计师资格,CPA或者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审计师资格。
- 会长和财务主管必须承诺在履行职务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义务期间确保其在北京。
- 各地方社区的副会长在其负责的当地必须拥有经常居所。
- 自商会重建之日起(1998年1月22日)任职至少两届的下列人员:所有的前任会长、前任副会长、前任地方副会长、前任财务主管和前任董事,均可以参选监事职务。
第十条 全体会员大会:组成与权利
1. 大会由商会所有会员组成;
2. 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以下专属权:
- 讨论并决定所有与商会的活动和宗旨有关的事项,大会决议对商会的各机构均有约束力;
- 讨论并决定有关上一年度管理的董事会、财务和监事会年度报告事宜,并提出指导路线及方针;
- 讨论和批准决算;
- 讨论并决定预算,提出指导路线和方针,以及可能的各项修改;
- 讨论并决定董事会和会员的提案;
- 讨论并决定对本章程的各种修订;
- 选举担任商会各职务的人员;
- 讨论并决定本商会的解散。
第十一条 全体会员大会:召开与决议
1. 每年至少召开两[2]次大会,会议由会长书面召集全体会员。大会一般在北京召开。每年第一次大会宜在2-3月间召开,第二次大会宜在9-10月间召开。
2. 大会也可在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多数董事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会长应尽快召开大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大会,则要求开会的会员或董事会可直接通知所有会员开会。会长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亦可召开大会。
3. 大会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十五[15]日书面发给会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有十分之一[1/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七[7]日内,书面要求在大会议程中增加内容的,会长应当在议程中添加此项并向会员发出通知。
4. 大会在正式召开,并且至少有三分之一(1/3)有权投票的股东出席或有代表或以其他方式投票时才有效。如果这一条件未得到满足,大会应在第二次召集时推迟三十(30)分钟开会,因此在正式召开时应是有效的。
5. 大会应由会长主持,如会长缺席,应由负责北京社区的副会长主持。该副会长也缺席的,则由董事会中更具有资历的副会长主持。
6. 每一位具有投票权的会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张有效票,亦可按照在召开的通知中指定的方式,通过电子投票方式行使该表决权。
7. 大会按照出席的有投票权的会员,或委派的代表,或通过电子方式投票的会员的过半数决定。对商会章程修订的建议,必须经第一次会议上拥有投票权的会员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批准(在会议上,也可以通过电信方式或者电子方式进行投票)。对本商会解散的建议,必须经有投票权的全体会员百分之七十五[75%]以上的会员表决批准(在会员大会上投票或通过电子投票表决)。
8. 在投票表决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投票决定多数票。
9. 大会做出的决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大会召开后的五[5]日内起草,并分发给董事会的各成员,由董事会成员在七[7]日内传阅、提出意见并退回秘书长。纪要的最终稿应在大会召开后十四[14]日内,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传送给每一位会员。
10. 各会员可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出席大会。每个会员不得接受三[3]个以上的代理委托。委托会员是法人的,委托会员的首席代表签字,或者委托会员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委托会员签字,委托有效。被委托会员不得再委托。
11. 外交代表的主管,或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业主,促进对外贸易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各领事区代表,可以被邀请参加大会,但是没有投票权。有关议题的讨论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可以作为观察员或发言人与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商会职务选举
1. 商会职务选举须在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大会”的简称)上进行。有关选举大会的召开,生效和其他条件将按照会员大会的规定,但召开的期限为三十[30]日。选举大会每两[2]年召开一次,最好在2月和3月之间召开。
2. 竞选提名书,附带简历和动机书,应在会前十五[15]日之内提交给选举大会,以便选举大会通知其他会员。选举时,所有候选人均必须遵守本章程和道德守则。
3. 支持会员可以竞选会长、四(4)位副会长、财务主管和十(10)位董事的职位。
4. 竞选社团职务的候选人必须符合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或者一旦其当选便应立即满足这些条件,否则会被除名。
5. 分别为居住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的候选人保留一个副会长职务。为以下候选人保留董事职务: (a)一(1)名居住在北京的候选人; (b)一(1)名居住在北京周边地区但不在北京的候选人; (c)两(2)名居住在上海的候选人; (d)一(1)名居住在上海周边地区但不在上海的候选人; (e)一(1)名居住在广州的候选人; (f)一(1)名居住在广州周边地区但不在广州的候选人; (g)一(1)名居住在苏州的候选人; (h)两(2)名自由选出的候选人,其中一名不能是候选人人数最多选区的居民。董事会的成员必须尽可能确保不同经验和文化的存在以及性别平衡。为此,在董事会中,必须为代表较少性别的成员保留至少两(2)个席位,前提是他们在选举大会中获得了至少10%的选票。
6. 会员大会选举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为三名。
7. 选举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每一位参加董事会竞选的候选人须指明其注册AIRE(如果适用)所属领事辖区或经常居住地。
8. 选举大会召开前至少三[3]个月,董事会通过在商会的网站进行公布,规定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标准和方式。电子投票只要它能够保证投票的保密性则可以被允许。在召开选举会员大会的通告中,会长通告有关投票规则。
9. 当选者在选举结束后即开始履行商会职务,为期两[2]年,直到下次选举大会召开前为止。在新一届选举大会选出商会各项职务以前,担任原职务者继续履行职务。
10. 承担商会职务者不再符合第9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的当选条件的,自动免除职务。
11. 商会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时,应由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有关当选条件的未当选者中排名第一者接任。如不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则须根据本条规定重新举行空缺职务的选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成与职权
1. 董事会由十六(16)个成员组成,所有成员均按照本章程的程序选举或任命。
2. 董事会成员包括:
(1)一[1]位主席;
(2)四(4)名副主席;
(3)一[1]位财务主管;
(4)十(10)名董事。
3. 下列人员受邀参加大会,但是没有投票权,名誉会长,外交代表主管,外交代表商业办公室的业主,或者领事馆辖区代表(在此情形下,董事会会议在各自的领事辖区召开),审计师。有关议题的讨论,会长也可以邀请非会员参加,但是参加讨论的非会员没有投票权。
4. 董事会成员任期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累计在董事会三(3)次任期。任何职位都不允许连续任职超过两(2)个任期。为了计算两(2)个连续任期的最长期限,部分任期,即少于两年的任期,在其中一名成员不再是董事会成员并必须由新成员取代的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与普通任期同样相关。
5. 董事会是商会的行政机构,享有以下专属职权:
(1)决定商会各项活动的地点,并编制各项活动的年度计划;
(2)决定本商会同其他机构、组织和团体的合作协议;
(3)决定本商会的项目和动议;
(4)制定办事处和工作人员规范,决定与本商会的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事宜;
(5)任命秘书长;
(6)制定预算,并将决算提交大会批准;
(7)决定各办事处资金的分配,并预先批准将这些资金用于各种项目和动议;
(8)决定接受捐助、捐赠和遗赠以及决定动产的购买和出让;
(9)批准会员提出的在商会里设立工作组的建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活动;确定根据本条款第七点主要原则的附属工作组筛选的协调人员和负责人;
(10)决定增加董事名额,并确定其管辖地域;
(11)决定年度会费数额,并将此作为预算的一部分;
(12)向大会建议修改本章程;
(13)行使其他的、除只属于大会以外的所有权利。
6. 董事会可以向会长或者诸董事交办特别的委任。
7. 董事会成员和工作组协调人员,因其在商会任职而结识个人或者企业——会员或者非会员——或者获取商机消息,都应避免利用这些认识的人和消息为自己谋利或者利用自己在商会内的职能谋求自身或者自己企业的发展。本商会指导董事会的成员及工作组协调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担任商会带薪职务亦不可为商会提供有偿服务,董事会明确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与决议
1.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由会长书面召集。董事会每年在每一领事辖区至少召开一[1]次会议。可通过下述条款规定的方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这种情况下,会议视为在北京召开。
2. 董事会也可在有至少五[5] 位董事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召开。在此情况下,董事会长应尽快召开董事会。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后四十八[48]小时内仍未能召开董事会,则要求开会的董事可直接通知其他董事开会。
3. 董事会召开的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七[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董事会成员以及审计师。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地点、日期、时间和议程。如果董事会成员或者审计师在会议通知发出后二[2]日内提出在会议议程中增加内容的,会长应将此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讨论。
4. 当遵守合议的方法,尊重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有成员平等对待,特别是满足下列条件时,董事会的召开,与会者可以在多个地方通过音频或者视频的方式进行:
5. 董事会的决定,在会长的动议下,可以采用合议方式或者书面咨询或者书面同意的方式。
6. 以合议方式做出的董事会决定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效:(1)正常召开;(2) 当在确定的时间内,出席了至少半数以上成员。如不满足上述条件,该董事会会议不成立,亦不能根据合议方法作出有效决议。
7. 董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缺席时,会议由会议召开地的副会长主持。
8. 秘书长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负责起草会议纪要,但是没有投票权。审计师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
9. 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在投票中拥有一[1]票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0. 董事会的表决,按照出席成员简单多数的公开投票方式决定。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长或者替代会长主持会议者投票的一方,将作为投票决定的多数方。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会会员的多数同意,投票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11. 董事会通过合议方式做出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并由会长和秘书长签署。纪要应由秘书长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五[5]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的最终版本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十五[15]日内确定并被批准,可以采用电子方式。会议纪要是与董事会的内部文件,但是应当在被批准后七[7]日内通知审计师。如果认为适当,会长可以安排摘录该纪要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决议,通过本商会的网站公布。
12. 连续三[3]次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按照第12条第11款的程序予以序除名和更换。
13. 书面磋商或者书面同意的程序不受特别条件的约束,只要确保董事会所有会员均能获取充分信息并有参与决定的权利。
(1)通过签署一份或者包含相同决定文本的多份文件做出决定,在文件中明确并同意决定的议题,以及商会表示同意的期限。
(2)根据本条通过的董事会成员的决定,如果获得多数在职成员的赞成票,而且毫不延误地被记录在董事会决定书中并由会长签署,则该决定有效。
14. 此外,对于日常行政事务,即使需要董事会立即批准,也可以依据相关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电子投票,实行默示同意原则的投票除外。
15. 董事会成员、监事和审计师承诺遵守道德准则,对董事会讨论的内容保密,不向外披露董事会文件以及董事会关于讨论议题的信函。
第十五条 商会会长及副会长
1. 会长负责协调和主管商会各项事务;接收大会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和指令并交由秘书长执行;对外代表本商会。会长就在商会的日常运营中管理和履行上述指令的情况对所有会员负责。
2. 在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董事会任命一名副会长作为代职代替会长履行职责,但时间不得超过两[2]个月。如果会长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超过两[2]个月,代职副会长应提请选举大会选举新的会长。
3. 会长可以委任董事会成员作为其特权代表派驻有关机构、组织或特定项目及地方。董事会所有成员都不能出席的,会长也可以委任外部人士。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 资金 认证
1. 财务主管监督本商会资金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负责。
2. 本商会资金,除由董事会决定的支付日常开支的部分外,均应存入由董事会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各办公室的资金分配也应考虑进去。
3. 秘书长和副会长,根据董事会的规定,自主处分商会活动所必须的现金金额。此外秘书长和副会长应对针对商会总体以及各地方社区的经济情形编写季度报告。对商会中文预算的认证,应当由董事会从非商会会员的公司中选择一家当地注册会计师有偿进行。
第十七条 审计师
1.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会账册并确保商会管理良好,确认会计管理和相关报告的正确性和一致性。审计委员会监督商会遵守法律法规,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存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和修改的建议。就关于财务报表、董事会声明以及其他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内容提出意见并提交给一般股东大会。
2. 审计师每两年由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的提议,在非商会会员以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人士中任命。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可以委托外部审计公司承担审计师职能。
3. 审计师可以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三[3]届。审计师履行职责,直到任期届满或者当董事会于任期届满前解散的,直到新的董事会有效成立。
4. 在第一次会议期间,审计师提名审计委员会主席。主席认为必要时,有权召集审计师会议,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在每年的一般会员大会召开前,并且为了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批准发表意见;
- 至少三分之一董事或者任一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至少十分之一会员向会长提交相关书面请求后十天内。
会议召开通知必须在会议日期前至少七[7]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师。会议召开通知上必须指明会议地点、日期、时间和会议日程。
5. 出现以下情形时,审计委员会成员被撤销资格并终止权利:
- 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届满;
-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权利;
- 一年内缺席三次会议,无论因何原因;
- 书面向审计委员会主席辞职。
在上述所有情形下,除了第14条第2款规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外,其他情形下,由上次会员大会上未当选的第一位次者接任。如果未当选者中无人适格或者均不再满足必要条件或者没有未当选者的,审计委员会解散,并由随后的会员大会取代。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与权限
1. 监事会由两[2]名成员和一名主席组成,监事会成员由本章程规定之程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意大利驻华大使从在华外交人员中任命。
2. 被选举出来的监事任期为二[2]年,可连选连任,最多连任三 [3]次。
3. 监事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支持董事会的行动,对存疑的情况和解释提供意见和澄清,提供意见以支持董事机构的管理决定,以及解决会员之间、会员和商会之间的争议。
4. 经多数董事会成员书面要求,应当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会议。
5. 监事会会员有义务对监事会会议讨论内容保密,并且仅将讨论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6. 因第5条所列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监事的实际人数超出三名的,必须降至三名。
第十九条 秘书长
1. 秘书长人选,由董事会根据会长提议确定,但必须得到意大利共和国经济发展部的批准,并且得到意大利共和国外交部的同意。
2. 秘书长负责领导商会日常行政事务,执行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定,起草各项活动计划,起草预决算草案,起草大会、董事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各类纪要和所有其他活动。定期向董事会通报有关问题参加商会内部各组织、机构召开的所有会议。
3. 秘书长是所有接受薪酬人员的负责人,直接接受会长的指令,并且从副会长处接受属于该副会长主管领域内的指令。
4. 秘书长应是意大利籍公民。秘书长不得为商会会员,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商会职务之外再从事其他职业活动,也不得在董事会或商会担保和控制的法人机构中任职,除非事先获得董事会批准。
5. 秘书长的薪酬由董事会根据会长的提议确定。
第二十条 道德守则,纪律守则,内部规章,语言
1. 道德守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一般大会批准,调整董事会成员、秘书长和商会员工的行为,以公平、忠诚、公正和透明为原则,以公平、能力、专业、关怀和勤勉为规范。
2. 纪律守则,由董事会制定,调整道德守则的适用方式以及违背道德守则时应遵循的程序。
3. 内部条例,由董事会制定,依据本章程和道德守则的规定调整商会各机构以及办事处的运作,并对细则进行解释。
4. 意大利文和中文是商会的官方语言。本章程有意大利文和中文两个版本,如有不一致,以意大利文版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与意大利政府机构的沟通
1. 如有必要,在下列文件通过后三十[30]日内,董事会应通过主管外交机构向意大利经济发展部提交报告:
(1) 董事会和全体会员大会根据法律通过的决定的副本;
(2) 预算、决算报告副本,并附审计报告;
(3) 会员名单,注明与前一年的变化;
(4) 关于前一年举办的活动和取得的成果的报告;
(5) 有关新活动计划的报告;
(6) 商会的机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变更
1. 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须由董事会提交大会依照第11条第7款的规定批准。
2. 章程的修订必须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商会期限及解散
1. 对本商会存在期限不作任何限制。
2. 大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的规则,决定商会的解散。大会在决定解散商会时,应以简单多数选出清算人。如果大会没有选举清算人,清算程序应由主席和四(4)位副主席执行。
3. 商会在任何理由解散的情况下,清算后仍有剩余资产的,根据意大利驻华使馆外交代表负责人的自由决定捐献给慈善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及过渡条款
1.本章程自大会批准之日生效。直到下一届选举大会举行之日,本章程规定的商会各组织机构继续留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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